一、劳动合同法第26条内容主要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包括: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动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民法典》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订立劳动保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 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
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等等。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威胁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
(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是最关注劳动作业人的自身利益的法律,每个人都应该熟知该法律条文并了解其含义,有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我们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只有具体知道了法律的条文的规定,我们才能在最关键的时刻保护好我们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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