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土地的使用权不是永久拥有的,只限于合同限定的时限内,并且耕地不能够超出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出70年。因此。“与乡村村委会达到协议得到一块地的使用权50年”,在法定的30年内的部分有效,超出部分因违背法律限定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能够延长。”另外,仅有与村委会的协议还不行,还应当解决《土地使用证》。法律依据是《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