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十九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存疑不起诉的可申请国家赔偿: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其后决定存疑不起诉的;
2、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存疑不起诉的;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存疑不起诉的。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检察院一旦做出不起诉决定的都必然能得到国家赔偿,必须要符合《国家赔偿法》以上条文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