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另外,关联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