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往往会有若干个请求事项。仲裁庭通常会在查明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一并处理。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争议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会出现容易查明、难以查明两种情形。在查明部分事实的基础上,为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效率,仲裁庭可以依法就该部分作出先行裁决,但案件并未到此结束,其他仲裁请求仍需在相关事实查明后,通过后续裁决进行处理。按法理,先行裁决与后续裁决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及责任分配应当前后保持一致,后续裁决结果不得对先行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或者结果进行变更,也不能对先行裁决中的仲裁请求进行再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则仍应当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救济途径寻求救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