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开发商可以对车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买卖,但是如果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开发商就无法买卖了。目前关于停车位权属问题的核心立法规范主要有两条:
一、《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款)。
二、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从字面意义上看,《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规划停车位的归属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开发商当然拥有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可通过约定出售停车位或对停车位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所以,对于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开发商是有权买卖的,但是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