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公司应视其经营、发生的业务可能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房屋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花费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事项,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量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公司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获到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息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据此,个人独资公司不征公司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量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