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传输和计算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非利用性临时复制(如网络服务器上的临时复制、路由器上的临时复制)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应该排除在著作权的复制权之外。对于利用性临时复制(如浏览、缓存)应被划入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范围,肯定它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同时,应该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三步检测法”(即属于相关的特殊情况;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抵触;不无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进行检测,通过检测的临时复制可以考虑纳入到合理使用范围内。通常认为,用户不出于商业目的而是出于正当的使用目的,比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目的、图书馆档案馆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的社会目的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