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摹名画侵犯著作权吗?
1、临摹名画不侵犯著作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临摹实际上是由作者通过对原作的观察、体会、思考,根据自己的经验,以一定方法和技巧,人工地再现原作的外在形态及内在精神。这种人工的摹仿与采用物理方法进行的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方式有本质的不同。
前者在其过程中需要作者高度经验技能的参与,且由于作者艺术修养和能力甚至思维方式、思想感情的不同,不可能与原作完全一致,而必然有某些方面的突破或超越(不论水平的高低),即使同一个人进行的两次不同临摹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后者凭借特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可以无须人工参与,对原作进行数量无限且基本一致的仿制。只要技术手段足够高,就可以由任何人完成无限接近原作的复制。
1、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失费不一定需要赔偿,这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著作人身权。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仅对自然人的被侵权人适用,对于非自然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并不适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3、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对一切侵犯著作人身权情形都适用,只有在严重侵犯著作人身权且造成被侵权人精神严重损害的情形才适用。即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要有司法评定程序,对其精神损害首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方式救济,只有在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无法抚慰其精神损害时才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4、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判定,“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其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5、与赔礼道歉不同,著作权人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著作权人或者表演者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被告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表演者人身权使自己遭受精神痛苦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受理”。
若是名画已经被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那么在不影响到名画的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任何都可以对该名画进行临摹。通常临摹是不构成侵权的,且若是临摹后形成了一项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那么临摹的作品,也有可能会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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