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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企业资不抵债的破产,是强制性的吗?法院强制破产,还是自愿破产?

3.7w浏览 #公司经营 匿名 2020-05-17 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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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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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首次确立了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商量机制,主张由清算组与债权人达到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部债权人与清算中公司就债权清偿达到的和解,隶属债权人处罚民事权利的做法,在不牵涉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该认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顾当事人自治而强制转向破产清算,只会徒增债务清偿的时间成本和花费支出,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尤为有害;再次,和解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不存在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问题。因此,遣散清算中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与债权人达到债务清偿协议的,应作为免除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例外。
    全文
    2 2020-11-28 06:36:09
  • 杨志成律师
    杨志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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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1 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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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不抵债的破产,是强制性的吗?法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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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改制(不是资不抵债)和企业真正破产职工待遇是否一样。
[律师回复] 是的。待遇是一样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问题探讨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作者:王滑明日期:
一、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与一般破产案件在职工安置方面的区别根据的有关文件规定,政策性破产案件与一般破产案件在审理中的主要区别是职工安置的标准以及安置资金的来源不同。一般破产案件的职工安置费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计算出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被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顺序从破产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不能从抵押财产的变现价款中支付。而政策性破产案件的职工安置,适用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的规定,分为固定工和合同工按不同的标准计算安置费用:合同工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工的职工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一律拨付到再就业中心,统筹使用。其安置费用来源首先是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土地有抵押的,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职工安置,不足支付时,从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转让所得中依次支付。仍然不足的,则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对于自谋职工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践中几乎全部职工愿意选择自谋职工,收取一次性安置费。
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破产企业中的职工类型较多,有一部分是固定工,工龄相差很大,有的十多年,有的四十多年,还有一部分是合同性质的职工,有一部分职工在宣告破产后清算过程中达到了退休年龄,这些情况引起了处理上的一些困难:对于工龄不同的职工是否一律按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标准发放合同工是否执行不同的安置标准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适用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的规定向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即固定工的工龄在安置费用的计算中可能没有作用。企业职工对于如何计算每个人的安置费用也有不同意见,多数人认为应按工龄计算重新分配比较合理,文件规定中“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制定”也并不是说明每一个固定工均按“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领取安置费用,因我市并没有出台过具体的发放标准,故建议清算组与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商定一个合理、合法的发放方法。
三、解决职工安置的方法根据的意见,清算组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意愿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了将固定工先按人数计出应发放的总金额,加上合同工按规定计算出应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再将总金额除于总工龄,得出每一个工龄应得的补偿金额,再根据每个职工的工龄数发放安置费。这种计算方法得到了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职工认为这样比较公平合理。最后认可了该安置方案。该方案实质是破产程序中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拨付到再就业中心统筹使用的全部职工安置费用计算出应从破产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中支取的总金额,再按照主管部门的意见、职工的意见重新分配。对于离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对于在破产过程中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则以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达到法定退休的,依法办理退休,不再按在职工职工安置。对此,有些被办理了退休的职工有些意见,认为应按宣告胆氦册教夭寄差犀倡篓破产时间为准。我们经研究认为,安置职工是一个需要时间的过程,应以安置职工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政策性破产案件中涉及的政策性强,而政策性破产依据的主要文件是十多年前的相关文件,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还必须根据法律和政策、形势的变化妥善做好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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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改制(不是资不抵债)和企业真正破产职工待遇是否一样。
[律师回复] 是的。待遇是一样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问题探讨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作者:王滑明日期:
一、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与一般破产案件在职工安置方面的区别根据的有关文件规定,政策性破产案件与一般破产案件在审理中的主要区别是职工安置的标准以及安置资金的来源不同。一般破产案件的职工安置费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计算出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被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顺序从破产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不能从抵押财产的变现价款中支付。而政策性破产案件的职工安置,适用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的规定,分为固定工和合同工按不同的标准计算安置费用:合同工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工的职工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一律拨付到再就业中心,统筹使用。其安置费用来源首先是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土地有抵押的,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职工安置,不足支付时,从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转让所得中依次支付。仍然不足的,则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对于自谋职工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践中几乎全部职工愿意选择自谋职工,收取一次性安置费。
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破产企业中的职工类型较多,有一部分是固定工,工龄相差很大,有的十多年,有的四十多年,还有一部分是合同性质的职工,有一部分职工在宣告破产后清算过程中达到了退休年龄,这些情况引起了处理上的一些困难:对于工龄不同的职工是否一律按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标准发放合同工是否执行不同的安置标准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适用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的规定向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即固定工的工龄在安置费用的计算中可能没有作用。企业职工对于如何计算每个人的安置费用也有不同意见,多数人认为应按工龄计算重新分配比较合理,文件规定中“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制定”也并不是说明每一个固定工均按“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领取安置费用,因我市并没有出台过具体的发放标准,故建议清算组与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商定一个合理、合法的发放方法。
三、解决职工安置的方法根据的意见,清算组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意愿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了将固定工先按人数计出应发放的总金额,加上合同工按规定计算出应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再将总金额除于总工龄,得出每一个工龄应得的补偿金额,再根据每个职工的工龄数发放安置费。这种计算方法得到了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职工认为这样比较公平合理。最后认可了该安置方案。该方案实质是破产程序中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拨付到再就业中心统筹使用的全部职工安置费用计算出应从破产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中支取的总金额,再按照主管部门的意见、职工的意见重新分配。对于离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对于在破产过程中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则以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达到法定退休的,依法办理退休,不再按在职工职工安置。对此,有些被办理了退休的职工有些意见,认为应按宣告胆氦册教夭寄差犀倡篓破产时间为准。我们经研究认为,安置职工是一个需要时间的过程,应以安置职工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政策性破产案件中涉及的政策性强,而政策性破产依据的主要文件是十多年前的相关文件,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还必须根据法律和政策、形势的变化妥善做好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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