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首次确立了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商量机制,主张由清算组与债权人达到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部债权人与清算中公司就债权清偿达到的和解,隶属债权人处罚民事权利的做法,在不牵涉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该认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顾当事人自治而强制转向破产清算,只会徒增债务清偿的时间成本和花费支出,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尤为有害;再次,和解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不存在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问题。因此,遣散清算中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与债权人达到债务清偿协议的,应作为免除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