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原理的理论基础是:“如果两个发明使用相同的方法,处理相同的作品并获得相同的结果,则即使它们的名称,形式或形状不同,它们也相同。根据《专利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中国多年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归纳对等原则的适用可以阐明以下几点。
1。在等同原则中被认为等同的技术特征应指独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即被认为等同的技术特征可以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可以是众所周知的技术。序言。特征。因为它们都是对于本发明的目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2。等效原则中的等效是指技术方案中的技术功能和特定技术特征的等效,不是侵权和专利这两种技术方案的整体等效。等同的内容应指代替代专利权利要求中侵权对象中的技术特征,并不意味着整个侵权对象都将完全替代专利技术方案。
3。根据等效原理的等效技术特征,与替代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基本相同的功能以及基本相同的效果,这要求等效技术特征必须一一替换。 。比较并确定技术特征。
4。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之后,作为等效原理的等效技术特征作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之一。可以在无需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调用该等效替代方案,这是应用等效原理的重要条件。召回这种等效替代品也是应用等效原理的重要条件。
5。运用等效原则确定等效侵权的期限应基于侵权的日期,而不是专利申请日期或专利公开日期。
6。等同原则的例外适用。在确定专利侵权时,不能机械地应用等同原则。特别地,等效原理不能应用于以下情况:
首先,自由的现有技术,也称为众所周知的技术。具有公共领域专有技术的任何人都有权免费使用它。不能假定使用已知技术会导致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第二,
与该申请或在先专利冲突。在专利侵权判决中,等同原则不适用于反对该申请或在先专利申请的技术。
第三,专利申请中排除的内容是第一个应用禁止反言网页的内容。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如果应用对等原则,将导致对权利人的过度保护,对第三方的不可预测的不利影响以及有害的法律稳定性。这完全违背了等效原则最初旨在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