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这样的。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属于因公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公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公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公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公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公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公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父母还有其他子女,当死亡子女为父母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时,才可以。如果其他子女也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那就无法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