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委会选举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票箱收回选票的过半数,始得当选。 选民580多名,选票为121票,未过半,结果算无效,不能当选。 再根据直接选举原则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上级不能强硬指定,如果指定,选民可以向县级行政部门举。下面是依据: 根据《村委会选举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接受乡级行政部门的指导。乡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有权就乡级行政部门违法干预村民自治的事项,向县级行政部门举报,县级行政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