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资料,注销户口。”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乡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资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资料”的限定解决即可。对于拆迁房就地还建的,户口能够不迁户,而对于一次性货币赔偿安置的拆迁户,户口必须迁入现居地,拆迁后买好新房或二手房的,也要将户口迁往现居地,而拆迁户在外租房、借房进行过度的,户口将保留在原寓居地派出所。通常情况下,户口迁移需要提供: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户口本及身份证(3)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