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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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桂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桂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以及备忘录、纪要、承诺书等具有契约性的文书。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借款或融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行政征收或征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商引资等签订政府合同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合同实行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策制度。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承办政府合同事项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政府办、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政府合同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政府合同有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评估和成本效益分析,为政府合同的依法订立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二)负责审查政府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

(三)负责对政府合同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论证把关;

(四)负责政府合同的协商与谈判、政府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五)负责处理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违约问题,将重大争议和违约问题处理情况及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负责政府合同的监督履行,以及履行情况的专项报告或年度报告;

(七)县人民政府交办有关政府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指导有关政府合同的调研、谈判、起草、签订等工作;

(二)对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报送的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书面意见;

(四)协助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处理有关合同争议或者违约问题;

(五)负责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政府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府合同订立

第八条 政府合同订立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需要县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参与调研、谈判、起草、签订合同等事项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主管合同事项的负责人批示后通知县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参加。

第九条 政府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应遵循调研、评估、会商、谈判、拟定、审查、报批、签订、备案等程序。

依法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或内设机构名义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订立合同;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订立合同;

(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

(六)向外泄露限于政府内部使用的政府合同审查意见或内部讨论决定意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委托县政府法制顾问或其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相关法定资质、条件和能力;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存在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等法律风险;

(三)订立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合同当事人是否经法定程序和条件确定;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规范;文字表述是否确切、严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合法、对等、适当;同类合同适用法规、政策是否标准一致;合同违约风险是否可防可控;

(五)合同争议处理方式是否选择政府合同履行地仲裁管辖或诉讼管辖;

(六)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采用国家、省、市、县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将政府合同送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合同事项的有关调研、可行性评估、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以公开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拍卖等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合同风险论证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四)对政府合同事项承担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会签、审签提出的意见;

(五)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经磋商认为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或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合同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主体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政府合同承办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先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合同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与政府合同重大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发生争议、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调解处理时,不得放弃政府合同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内容不得与政府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抵触。书面协议签订前,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将书面协议文本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县政府法制机构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政府合同的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往来函电等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政府合同档案保管期限按照政府行政决策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合同主体合法权益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弃政府合同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订立政府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在不同省市,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不一样。想知道具体细则的网友们,可以在地方政府网站自行查阅。同时也请大家监督地方政府所签订的政府合同,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政府合同管理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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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层,共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不包括±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包括±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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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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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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