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进口钢板不在上述三大目录的范围之内,属于超出标准的情形,超出“三项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承担。
3.但是,除非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并经用人单位同意使用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进口材料或进口药物进行治疗,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无锡市、厦门市、蚌埠市以及福建省等地已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对超出“三个目录”的情形做了相关的规定,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