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中止执行,等待另一方有履行要求以后,在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8条限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
一,当事人提议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议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第
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事实上上是在裁判确定前,实现未来裁判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无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本领。如果被申请人无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能够表面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要求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要求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