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的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注:“法定重估”一般是指按国家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二、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字199816号)的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资产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