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你问的返还预付款起诉状如下原告:段,男,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南省组。被告:惠州市公司,住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认购协议书》。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定金)人民币20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人民币20000元赔偿责任。
4、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号《房屋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位于惠州市项目的3栋1单元12层03号房(以下简称“认购房”)。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定金在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自动转为购房款)。原告在签订上述认购书后通过“惠州市房产局官网”交易版查询得知,上述认购房处于“不可售”和“被抵押”状态,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认购书时亦未明确告知认购房已经被抵押的事实。为此,原告在对查询结果做了证据保全公证后依法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告知要求解除认购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但被告一直不予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原告购买商品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