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
男方为了解除与女方的同居关系而与其签订分手协议,依据是男方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
这样就使得协议含有了等价、有偿等条件,违反了赠与合同中无偿的本意。
因此,分手协议不是赠与合同。同时分手费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
因为要求分手费的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的对价关系,应属无效。
诸如就恋爱期为女方购买衣服等行为本身而言,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
男子若以经济损失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
当然,除非男方能举证证明购买行为发生是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
反之,强制索要会获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