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利用住宅共用部分所得的收入,应纳入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在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对结算时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小区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大会账户中“小区公共收益”科目,独立核算。“小区公共收益”科目细分为两种:
1、业主大会收益户
用于核算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收益,如公共区域的停车费、广告费等。
2、门牌幢收益户
用于核算属于“部分业主所有”的收益,如电梯、楼道广告费等,可将收益分摊到门牌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收益并非全部用于惠及全体业主的项目时,则应将此类公共收益的一部分按不同房屋幢建筑面积大小,划入门牌幢收益户业主大会有特别约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