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属于物业共用部分,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支配。物业公司私自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但截留收益的情况非常普遍。实务中已经有一些案例,小区业主委员会状告物业公司,要求公布广告收入并归还给业主,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附: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内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容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