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一般是侵犯姓名权,在绰号对姓名人的名誉存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涉及侵犯名誉权,在绰号涉及诋毁他人荣誉的情况下,还涉及侵犯荣誉权。仅供参考。欢迎法学同仁批评指正。我个人认为给他人起绰号的行为,如果没有对他人名誉或荣誉产生不利影响,一般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或荣誉权。但是,即使未对他人名誉产生不利影响,也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公民具有的姓名权是一种可以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姓名权延伸出的“使用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不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所谓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他人不得侵犯的权利。通常所说的名誉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他人对特定人的属性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外部名誉或客观名誉;二是指他人对其内在价值的感受,即内部名誉或主观名誉,亦谓名誉感。因此,民事主体有权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而且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有权凭借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改进这种状态,他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