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第四条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若由于疫情影响导致公司停工导致您无法从事工作的,自2020年2月3日起算,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未与您协商调整工资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您支付工资,若安排您工作的,与您协商调整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50元月),若未安排您工作的,建议协商标准也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若由于公司自身原因未向您发放工资而公司从未通知过您原因或未与您协商缓发工资的,您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委起诉。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