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为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仲裁委员会在做出仲裁前,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