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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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还有义务关系都是比较明确的;再者就是如果不先予执行的话,那么就会影响到申请人的生活;劳动仲裁只要判决一出来,双方就必须要进行履行。
劳动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仲裁一般就是专门为产生劳动纠纷而实施的行为,对于此劳动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进行先予执行,从而更快的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这样才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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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争议案件类型和条件。
先予执行是指仲裁庭裁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决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正常情况下,执行本应当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先予执行则是为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的生活迫切需要,在裁决之前采取的执行措施。
例如申请人因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仲裁,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可能会耽误申请人的治疗时间,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裁决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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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特定类型的争议案件才能适用裁决先予执行,即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如果有的案件中既有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也有其他争议事项,申请人对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申请先予执行的,只要符合本条规定其他条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但对申请中含有不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该部分不予裁决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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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两项措施。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一、不予执行裁决制度,主要是对仲裁败方权益的一种补救。例如当胜诉方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败诉方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而申请撤销裁决,主要是保护仲裁胜方的权益。例如当事人应当获得一百万元的索赔,仲裁庭仅裁决赔偿十万元,如果仲裁程序有缺陷,当事人无法申请不予执行裁决,而可以通过申请撤销裁决以获得补救。
  
二、在涉外仲裁中,不予执行制度对败诉方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彻底的。因为当一国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该裁定在该国不能执行,但裁决仍然有效,在另一国家可能予以执行。败诉方则必须在有关国家的法院一一请求不予执行,这样做显然对败诉方不利。但设立申请撤销裁决程序后,只要该裁决被依法撤销,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均不可能予以执行。
  
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不予执行情形与《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基本相同,有所不同的是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而撤销裁决的情形则出自程序上的理由。
  
四、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比较全面,不仅可以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还可以审查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上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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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什么时候可以先予执行
[律师回复] 1.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5.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6.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7.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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