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轨,男方索要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男方可以选择离婚,那倒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1.出轨行为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男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甚至非法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对女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心灵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2.法院突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暧昧、通奸类出轨,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重婚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极少男方会与情妇重婚;对于同居,由于具有临时性与隐蔽性,女方很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事实上,就算男方真的重婚、同居,由于女方举证能力有限,通常只能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言词暧昧,行为亲密,偶尔发生性关系,很难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更不用说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了,因此在绝大多数离婚诉讼中,女方都是仅能证明男方暧昧、通奸。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同居、重婚,导致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小,也赋于女方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保护女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