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彩礼范围而言,凡能够衡量其价值的实物亦得包括在内。
就彩礼返还的标准而言,应当考虑如下几种因素:
一是双方是否同居共同生活。凡未同居生活的,可以证明已经给付的彩礼均应当全部返还;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二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若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结婚不成的,则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若该接受彩礼一方有过错,则应全部返还彩礼。
三是给付财物的性质。对于金银首饰、家电等耐损物品,一般考虑合理损耗后可作为返还的财产或折价返还;对于烟酒茶叶等易耗的消费品,若已经被消费,则可不予返还。
四是给付财物的数额。凡可以证明的大额财物,均应返还;凡在交往过程中双方互赠的红包、见面礼,因其数额相对较小,可不予返还。
五是给付财物的用途。凡给付财物已用于购置双方婚后生活用品,或用于置办酒席费用已被消耗,则可以考虑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