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政策性乔迁或处置收入有关公司所得税处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限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由,公司需要整体乔迁(包括部分乔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限定准则从政府获到的乔迁赔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获到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获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公司所得税处置:
(一)公司根据乔迁规划,异处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公司乔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乔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工人的,允予其乔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工人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二)公司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乔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花费后的余额计入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量交纳公司所得税。
(三)公司利用政策性乔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能够按照现行税收限定计量折旧或摊销,并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公司从规划乔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获到的乔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乔迁的,公司乔迁收入按上述限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