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该条第
(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
(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
(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和第
(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其中“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被告。至于严重程度和一般程度的区分,《证据规定》中未明确界定,属于法庭的自由裁量范围。审判实践中,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断。“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肯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只是该证据材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不管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只要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的方式,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