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隶属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合法真实的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 在诉讼中,当事人能够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另一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两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另一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两方当事人当场签字。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修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
2)审查邮箱的获到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买下的,还是免费注册的。通常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外国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肯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判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可否修改等请有关方面提议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