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拒不执行收到的惩罚如下:刑法手段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其代价是非常昂贵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最有效或者最合理的手段。因此,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即刑法应当尽量不介入社会生活,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去调整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初衷本来是通过严厉的刑法手段来惩罚和预防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恶意欠薪行为,从而保障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但一般的劳资纠纷应由市场主体借助市场机制自行解决,只有较为严重的劳资纠纷才涉及到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调整。刑事处罚作为最后保障,应当在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不动用刑事制裁不足以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再行介入。在前置的民事、行政救济手段穷尽后才动用刑事救济手段,可以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救济手段的作用,同时体现刑罚的严厉性,进而发挥法律规制的整体作用。因此,在实践中真正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极少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