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直接要回来的。
物权法107条明文规定,遗失物、盗赃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所有权人自知或应知物的占有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返还原物。所以这种情况下无论发生多少次转手,都不发生善意取得。
除非经过公安机关公告后拍卖或者经过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出售的,原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须向占有人支付对价。公告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物权归国家,国家拍卖或者销售的,归现在权利人,但是原来的物权人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原物权人经过上面一折腾,物权已经变动了,怎么还有物权请求权呢,这是我不能理解的。
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应当通知被害人领取,无法通知或者不知道被害人的,公告6个月,无人认领,物权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