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村实行税费改革后,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资金,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而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向各农户收取一定的 “一事一议” 资金方法解决。其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一事一议”筹资上限限制。一般每个村民每年所承担的“一事一议”资金不超过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不超过20元。“一事一议”资金需要时则议,不需要时不议,不能形成经常性收费项目。
2、“一事一议”资金使用范围。“一事一议”资金原则上用于本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修村级道路及抗灾、救灾等农民受益的生产公益事业,不得平调。对跨村的大型集体公益事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跨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