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导致尸体无法查清死因应由医院承担责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只能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能作死亡原因的诊断;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尸检并征得近亲属签字同意,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当患者死亡后,首先履行尸体移放太平间义务的是医方,紧接着履行为了查明死因的尸检告知和征得近亲属签字同意的义务也在医方,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尸检知情同意书》或者《尸体解剖同意书》。只有当近亲属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死因判定的,才由患方承担责任。否则,由于医方未能依法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近亲属将尸体损坏而无法查明死因,应当由医方损害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