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过桥费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手续非常烦琐,目前仍然使用通行费发票,按照限定计量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一、增值税通常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获到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花费。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