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者须按照规范安装有效的油烟净化设备并确保其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亦或是另行选择有效的其他油烟净化手段,确保油烟排放达到法规要求,同时须最大程度地避免因油烟排放对周边居民和谐、宁静的生活环境构成潜在威胁。
严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备专门排烟通道的商住综合体以及商住综合体内与居住层紧密毗邻的商业楼层内部新设、改造、扩建产生油烟、异味、有害气体的餐饮类经营活动。
任何团体或个人均不可在当地人民政府明令禁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行为或者为其提供燃料供应及场地支持。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备专门排烟通道的商住综合体、商住综合体内与居住层紧密毗邻的商业楼层内部新设、改造、扩建产生油烟、异味、有害气体的餐饮类经营活动者,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勒令整改;
若无视禁令继续违规,则应给予关闭处理,并处以最高一万元至最低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