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法定的,执法程序也是法定的。法有规定方可为,法无规定不得为,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违法,则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归于无效,行政执法人员也可能会受到责任追究。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是指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采取的从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实施人员、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到行政强制措施的中止、终结、解除等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维护公共秩序, 实现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也是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重点,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特定措施之一,对于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继续, 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 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 一旦被滥用,极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进行规范。 行政强制法第三章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作了较为严格的规范。通过给行政主体设定一定程序义务和赋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程序权利来保障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则主要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强制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具体规则主要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要求,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要求和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要求。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第十九条规定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