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应注意
一是严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进行严格审查,当事人除应提供担保外,还应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保全财产归被告所有或被告享有处分权,对要保全的财产是否适合诉讼保全措施,法院要作必要的形式审查,提高财产保全准确率,避免出现随意保全的现象。对一些不适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应机械地按照原告要求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分析利弊得失,让当事人另觅他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加强诉讼保全财产的权属审查。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之前,应首先查明被保全财产的权属情况,固定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据,对于没有产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要从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干部邻居等途径进行侧面查找相关证据,提高保全准确率。
三是加强诉讼保全风险告知和法律释明。对于一些形式上并不合法的财产或权属不明确的财产,要告知当事人诉讼保全的风险,让其了解存在案外人提出异议、保全不能、保全错误等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让当事人慎重申请保全,避免因保全问题引起当事人上诉等问题。
四是完善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机制。对于案外人提出的保全异议,应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从速审查裁定,异议成立的,及时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异议不成立的,及时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并向当事人讲解明白。原告对解除保全裁定不服或案外人对驳回异议申请不服的,告知其另行起诉,通过另一个审判程序,对争议标的物来进行司法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