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应如何解释,隐名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方能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一、具体程序: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所得税个人在地税部门,单位在国税部门);
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二、税率
1、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2、所得税为转让股权所得(转让所得减去出资)的20%。
三、其他问题
1、目前,市南工商局要求公司所有股东(是公司所有股东,包括不参与股权转让的)都要到场,才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城阳工商局截止2009年底,只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到场。
2、目前这些程序,是落实国税总局于2009年5月2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四、律师提醒
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上对于隐名股东没有明确规定,只在司法实务中有一些实际操作,因此,工商部门对于隐名股东的地位并不承认,这一程序也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隐名股东的名义,行逃避税收之实。作为出资人来说,在选择做隐名股东之前,要充分衡量利弊,以免将来公司发展壮大以后,到时若想再转为显名股东,可能要交大量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