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讲,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供水、供电合同,这是两个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只是对供水供电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的一方,并不是水、电的供应方。水、电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业主与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局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只有当业主出现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情形时,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公司才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只有供水、供电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情况下,在业主拖欠水电费时,物业公司才可以以供电供水部门的名义对业主停水停电。在供电供水部门没有委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作为供水供电合同外的第三人,当然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如果物业公司因擅自停水停电,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受损业主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