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人:李,女,1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栋号。 被上诉人:谢,男,1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桂6号。 被上诉人:谢,男,1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号。 被上诉人:王,女,1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8号。 上诉人不服2014年4月4日收到的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4)叠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谢在2013年3月20日支付给上诉人的13万元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就共同财产已进行了协商处置”是错误的。 首先,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上诉人根本无从知晓该笔美元的存在,因此,根本就不可能就就该笔美元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即便是存在协商,也因被上诉人谢的故意隐藏行为,导致上诉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上面就是共同财产未分割完全时上诉状范文,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