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过错情形,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一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难以收集证据,法院难以支持。夫妻要是因一方过错而离婚的话,此时过错方是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个时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也是需要在双方之间均等的分割,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是也有其他情况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会有其他判决结果,因为《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如果仅仅是承担损害赔偿不足以体现对过错方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不能充分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