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股东不得超过50个,如果超过了,工商登记变更不了。
取得股东资格才能判决原告持有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和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法定人数。
原告提出的“要求确认其持有某公司的股权,该股权记载于某某名下,但不要求工商登记”的诉请,对此,如果法院确认了原告的股权,就变相突破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这势必将架空《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另外,如果支持了该诉讼请求,就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寻找到了新的方法,这也变相突破了《证券法》中关于公开募资需要经过审批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会考虑驳回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