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行驶危险品车辆,按限定罚金20-200元的,法律依据如下:《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第七十五条机动车行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行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行驶人在实习期内行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行驶证三年以上的行驶人陪同。其中,行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能够由拥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行驶证的行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行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第九十四条机动车行驶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金:
(一)机动车行驶人补领机动车行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行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行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限定的;
(三)行驶机动车未按限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限定申请变换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限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回原机动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