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拒不到庭,可以做缺席裁决。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收到通知无故不到庭的,视同为他们放弃辩护权利,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裁决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缺席后果: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
2、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反请求。
扩展资料
缺席庭审对当事人不利影响:
1、对申请人的不利影响。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同一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2、对被申请人的不利影响。被申请人缺席庭审失去了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表达观点及申辩的好机会。被申请人既无答辩书,又没有提交证据,更不能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辩论意见,人为的失去了为自身维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