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安机关已经针对涉及合同诈骗等各类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应允许其撤销案件。一般的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犯罪事实并不存在;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展现出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特性,且审判人员无法确定是否应该当成犯罪处理;
再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第四,如果犯罪分子已经获得了特赦令,从而免除了其刑罚;
第五,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
最后,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经过深入的侦查工作后,发现确实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非由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或者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刑事处罚,那么就应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停止侦查,同时对该案件继续进行侦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