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就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所以说终局裁决对你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公司不能再就这个问题提起仲裁或诉讼了。接下来就是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执行。
二、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没有这些情形,公司不能依据其他任何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而必须执行裁决。
如果公司真的基于上述原因之一,如证据原因,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了,是不需要你知情的。不过法院会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通知你的,或者说让你配合调查。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才会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则会裁定驳回公司的申请。
且公司提起申请的期限为30天,也就是说30天以后公司不提申请,仲裁裁决就不能再被撤销了。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针对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灵活形式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公司需要证明你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才能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其中的第
(三)项属于弹性标准,就是要说服仲裁庭,证明你属于需要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而根据你的仲裁裁决,仲裁庭显然没有采纳公司的主张,所以这一点你也不用担心。因为裁决已经生效了,这一点不会成为改变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