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离开老家超过一年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在上海诉讼离婚:
1、对方在上海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对方没有在上海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你在起诉时居住在上海。
B、协议离婚的,在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如果你们一方的户口是在上海,即可在上海协议离婚。
C、法律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