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 1984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一九八二年二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对带普遍性的遗留问题曾建议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研究解决,能解决哪些问题就积极主动地解决哪些问题。不少地区根据上述精神(个别地区在会前就有规定)和地方财力的可能,对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被精简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规定了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些地区精简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现把十三个地区的有关规定的资料发给你们,仅供研究问题时作内部参考,不要对外宣传。甘肃省规定:
一、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职工,当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当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二、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年下放的老职工,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详细的您可以咨询当地政府。